[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提高毕业生的计算机实际应用技术能力,充分发挥教育部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和教育部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在培训、考试、认证方面的权威优势,教育部指导中心和考试中心联合在高校开展高校毕业生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ational applied Information)clmobgyCertmcate,英文缩写 NIT)项目。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以下简称NIT)项目由教育部指导中心和考试中心共同管理,并负责NIT与CIT(剑桥大学信息技术考试)衔接工作;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组织、实施和管理,高校负责具体实施。直属培训基地负责本校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第三条教育部指导中心和考试中心职责: l、拟订有关的管理办法和培训、考试规范; 2、审批省级管理部门、直属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和考试点; 3、对省级管理部门、直属培训基地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评估; 4、组织编写各模块培训考试大纲,编写、推荐培训教材,编制培训、考试用计算机软件; 5、培训NIT教师、管理人员及上机考试人员;并给培训合格的教师颁发上岗资格证书; 6、负责学员的作业设计、上机考试的复审; 7、证书申请的最终确认和发放证书; 8、负责CIT证书申办及其相关的事务; 9、建立NIT考试委员会,为项目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10、组织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及宣传表彰等活动,开发新模块; 11、其它全国性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管理部门是NIT项目在某地区的管理部门,职责是: l、根据本则和其它有关规定,负责本NIT推广和组织实施; 2、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NIT培训工作的教育基地、考试点进行审定、登记后,报指导中心审批认证; 3、对NIT培训基地的教学、管理、考试工作以及考试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组织本省NIT教师参加教育部指导中心、考试中心的教师培训; 5、组织本省各高校毕业生参加 NIT培训和考试; 6、根据教育部指导中心,考试中心的安排,组织上机考试和上机考试的巡视工作,以及NIT教师对学员的作业设计进行评审和上机考试阅卷、成绩登录和统计工作; 7、按本规则和有关要求报送各项报表、资料,申请证书; 8、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报批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按时与考试中心完成财务结算。 第五条 NIT项目培训基地主要职责是: l、根据培训要求配置相应的软硬件设备(见((N培训考试基地软硬件审核验收标准》); 2、组织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教育部指导中心、考试中心举办的相关人员培训; 3、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则规定和NIT项目的要求进行招生和招生宣传; 4、接受学员报名,并上报有关报名资料; 5、根据NIT培训与考试大纲进行培训,实施过程式考核,指导学员完成作业设计;组织学员参加上机考试; 6、颁发本培训基地学员的NIT证书; 7、填报各项报表资料,向省级管理部门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条直属培训基地的职责; 直属培训基地是教育部指导中心、考试中心在高校直接设立的管理、培训基地,其职责参照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三章培训机构的认证登记与管理
第七条 NIT项目培训基地由省级部门审定登记,报教育部指导中心审批认证,考试中心备案;NIT直属培训基地由指导中心审批并认证登记,报考试中心备案。 第八条申办NIT培训需具备以下条件: l、必须是经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批准建立的普通高校; 2、拥有该项目培训所要求的软硬件设备; 3、有专门的管理人员,有二名以上经教育部指导中心、考试中心认证的NIT培训教师(见《NIT教师登记表》); 4、能执行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培训考试。 第九条认证登记程序: l、培训基地需向省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培训项目申报审批表》; 2、省级管理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指导中心审批认证,颁发统一编号的NIT培训基地认证登记证,并汇总报考试中心备案。 第十条对NIT培训基地的管理: l、省级管理部门每年一次对NIT培训基地的培训质量、宣传广告、招生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填写《培训基地评估认证表》,并将认证评估结果报指导中心备案; 2、NIT培训基地的招生、宣传广告、教学计划须报送省级管理部门,由省级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3、教育部指导中心、考试中心组织巡查团不定期对各NIT培训基地的培训质量、考试纪律、招生、宣传等进行检查、指导,对不能保证培训质量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培训基地将会同省级管理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对有如下情况之一的NIT培训基地注销其认证登记,被注销的NIT培训基地两年内不再认证登记。 l、申报审批过程中有虚假情况的; 2、经批准后长时间不能开展培训工作的; 3、在招生宣传工作中有虚假欺骗行为的; 4、不能按照NIT培训计划和要求进行培训的; 5、有违反国家及当地有关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 6、其它情况需注销的。 第十二条直属培训基地认证登记与管理办法参照培训基地办法执行,由指导中心直接管理。
第四章考试点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三条 NIT考试点由省级部门在高校NIT培训基地中选择设立,办理审定登记后,报指定中心审批认证,汇总报考试中心备案;直属培训基地考试点由指导中心选择设立,其管理办法参照考试点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四条 NIT考试点主要职责是: l、根据教育部指导中心、考试中心和省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本考试点的考试工作; 2、组织考务人员参加省级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3、负责上机考试的设备、考试系统、试题库的安装和调试及试题库的保密工作; 4、上报各种数据信息及磁盘; 5、考试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NIT考试点设立的条件: 1、拥有该项目上机考试所要求的软硬件设备; 2、拥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3、有专门的保密场所和有效的保密措施,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4、能执行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培训考试。 第十六条 NIT考试点的管理: 1、考试点设主任一名,由考试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本考试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2、考试点设系统管理员一名,负责机房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及上机考试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安全保密及考试成绩的回收等工作; 3、每次考试工作结束后,考试点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省级管理部门报告本考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年终做年度总结并制订下年度工作计划; 4、省级管理部问对考试点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将检查情况及时报指导中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点,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直至取消考试点资格。
第五章培训
第十七条参加培训的学员按要求填写《高校毕业生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学员卡》,各培训基地负责录入。该卡由指导中心统一下发。数据信息由“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本系统由考试中心统一提供。 第十八条 NIT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教育部指导中心、考试中心制订的培训考试大纲进行教学,培训教师需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为统一标准和质量,NIT培训基地应使用由考试中心统一编写、推荐的培训教材及有关辅导材料。 第二十条学员上交的作业设计必须由经教育部指导中心、考试中心确认的NIT教师签字方被认可。
第六章考试
第二十一条考试分三部分:过程式考核、作业设计、上机考试。 第二十二条过程式考核由M T教师负责,根据每个模块的要求完成《学员评估记录表》。 第二十三条作业设计: l、作业设计在NIT教师的指导下,由学员根据每个模块的要求独立设计完成; 2、NIT培训基地将作业设计连同填写完的相应表格上交省级管理部门,由省级管理部门组织评审; 3、评审结果由教育部指导中心、考试中心负责复审,以保证质量和统一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上机考试。 l、由教育部指导中心、考试中心统一安排考试次数、考试时间;考试在各考试点进行; 2、组织:上机考试在考试中心的指导下,由省级管理部门按照《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上机考试考务规则》(见附表)组织实施,各NIT培训基地组织学员参加; 3、命题:由考试中心组织人员,根据NIT培训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4、形式:上机考试有考试软件、题签两种方式。采用考试软件的模块,使用由考试中心统一提供的考试系统进行;采用题签方式的模块,在学员培训时使用的软件(版本)环境下,使用由考试中心统一提供的题签进行考试。采取学员上机操作、答题的方式进行,考试结果由计算机记录、评定或由阅卷人员评阅。 第二十五条对于未经培训申请参加上机考试的学员,应到培训基地报名,由培训基地教师实施过程式考核并补报作业设计;也可有省级管理部门安排专门的考试点实施过程式考核和作业设计。 第二十六条考试结果:综合以上三项确定考试结果,考试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三项考试均通过者为合格,有单项未通过的学员可参加下一期的此项考试。考试合格的学员由省级管理部门统一报教育部指导中心、考试中心申请证书。
第七章证书
第二十七条高校毕业生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合格证书是一个写实性的证书。证书由教育部指导中心、考试中心统一印制、颁发。证书以中英两种文字写,内容包括:成绩(合格或优秀)。模块名称、学员姓名、身份证号、发证日期及学员所具备的计算机知识能力水平的写实性文字。该证书全国通用,是持有人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证明,也可供用人部门录用和考核工作人员时参考。 第二十八条获得高校毕业生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的学员,可同时申请CIT证书。
第八章费用
第二十九条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中心根据教财(199) 29号文件和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 140文件精神收取认证费和报名考试费。 l、认证费用于对NIT培训基地工作的考试评估、指导检查,每个NIT培训基地每年壹千伍佰元(¥1500.0): 2、NIT报名、考试、上机考试、证书等费用按每人每模块陆拾元(¥ 60.O)收取,其中上交教育部指导中心、考试中心贰拾伍元(¥25.0)、省级管理部门留用贰拾伍元(¥ 25.0)、各考点拾元(¥ 10.0),上述费用由各省级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各直属培训基地直接上交教育部指导中心、考试中心伍拾元(¥50.0)。 3、申请CIT模块证书的学员每人每模块需另交壹佰元(¥100)证书费。 4、认证费第一年在申请时交纳,以后于每年4月(上半年认证的培训基地)、10月(下半年认证的培训基地)缴纳,报名考试费在培训基地上报报名材料时缴纳。 第三十条各省级管理部11、直属培训基地根据项目需要和各地实际情况制订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当地有关部门核定后执行,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教育部指导中心和考试中心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三条各省级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制订实细则。 |